【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二次手术期间,能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发布时间:2025-02-28 14:53:51
实践中,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如取钢板、矫正、修复等原因)需要,往往会面临二次手术治疗。那么,在二次手术治疗期间,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计算?能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于工伤职工的伤情不同、康复程度不同、医学治疗阶段不同,如果工伤职工的二次手术时间是在工伤治疗后不久,且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劳动者前次工伤所的后遗症、并发症等,经过治疗康复,又在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前次工伤伤情具有紧密联系的症状。由于工伤复发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疗判断,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22〕24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工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因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一旦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各地会按照本地区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那么,在此期间,也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计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个不同等级。其中一到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也应当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这两种情况的伤残津贴,都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由于七到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仍应该安排工作,因此五到六级伤残且仍能坚持工作的工伤职工和七到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果需要二次手术,且手术期间并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那么用人单位仅能按照病假处理。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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