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山西省全部29类假期规定和待遇汇总!
发布时间:2024-05-06 16:51:33

  导  读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那么,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假期?劳动者究竟可以享有哪些假期?假期待遇有哪些具体规定?一起来看本文汇总的29类假期(规定+山西省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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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的29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法定休假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保胎假        13、计划生育假        14、丧假

15、带薪年休假      16、工伤假       17、探亲假

18、路程假          19寒暑假         20春秋假

21、社会活动假                 22、部分公民休假日

23、少数民族节日假          24、中国人民警察节

25纪念日临时性休假      26、公司经营性放假

27、甲类传染病假            28、独生子女照料假

29、父母育儿假


01、休息日,104天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共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令实施,国务院第174号令修改)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因此,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后,首先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02、法定休假日,1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即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法定休假日是带薪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因此,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应以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法定休假日适逢休息日,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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