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就被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等的分担自行达成协议
发布时间:2023-12-19 17:25:19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等的分担自行达成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有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系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而言,并不能因此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就该法定义务的分担与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那么终还是应当由用工单位对发生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初,翱某公司(用人单位)将何某派遣至宇某公司(用工单位)工作,翱某公司与宇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的第三条第7项约定:“劳务人员在甲方(宇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件的,由甲方负责,而劳务人员发生非工伤之任何事故由其本人及乙方(翱某公司)承担,甲方予以免责”,《劳务派遣协议》第四条款约定,翱某公司需要额外为每位派遣员工买200000元的人身意外险等。后,何某在工作中受伤,翱某公司认为依双方约定应由宇某公司承担,拒绝支付工伤费用,终宇某公司为何某垫付了工伤费用137879元,但宇某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翱某公司承担,将翱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宇某公司诉讼请求。
         宇某公司认为,本案完全是由于翱某公司未履行法定购买社保义务,也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购买商业保险义务,才导致宇某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翱某公司支付宇某公司垫付的工伤费用137879元,逐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款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就被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等的分担自行达成协议。宇某公司与翱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第三条第7项约定:“劳务人员在甲方(宇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件的,由甲方负责,而劳务人员发生非工伤之任何事故由其本人及乙方(翱某公司)承担,甲方予以免责”。翱某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有为被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系翱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而言,并不能因此禁止翱某公司就该法定义务的分担与宇某公司达成协议,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第7项的约定,合法,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宇某公司、翱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第7项确定,被派遣员工何某发生工伤事件,应终由宇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协议》第四条款约定翱某公司为被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因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并非翱某公司,并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责任,宇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翱某公司因该违约行为而需承担终工伤保险责任,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19)粤19民终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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