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缴确认劳动关系,不得随意受理和出具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3-11-14 11: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规定: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首先需要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且该争议属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条件,其次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诉的利益为裁判前提。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判解决的,案件将因不符合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依法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

另外,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某一时段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为了拿到法律文书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或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这其中会存在骗保虚假诉讼风险。在此情形下,如果审查不严,一旦确认了这种所谓的劳动关系,不但易带坏社会风气,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受理范围,不能违规受理案件,为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或者违规出具虚假法律文书,为违规一次性补缴提供机会;二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严格把握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对未提供工资发放流水等客观性规律性证据,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要求确认的,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陈述、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谨防虚假仲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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