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2〕47号)规定,对符合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的,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工表、报到证、退役军人安置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劳动关系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对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在将来可能涉及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对没有出具法律文书,但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