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转移时提供法律文书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有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情形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产生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二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出具的相关文书。
注意,这些法律文书均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