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时间:2023-11-14 11:03:07

裁判观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项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审判决已经查明章某与D公司无劳动关系,因此章某并不符合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章某要求D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支付该两项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安徽省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D公司

再审申请人章某与被申请人江苏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章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D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在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二审法院将工伤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缩小或不恰当解释,导致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全额支付,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该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审判决已经查明章某与D公司无劳动关系,因此章某并不符合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章某要求D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支付该两项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冬梅

审判员  吴 婧

审判员  台 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求翠

书记员      张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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