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本案中,戴成保2004年5月入职协鑫公司,从事皮带工岗位工作。协鑫公司之后在未与戴成保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为民服务社、宏太公司、协力公司与戴成保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的方式,将戴成保派遣至协鑫公司从事工作岗位、地点均无变化的工作,直至戴成保与协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案涉派遣公司并非协鑫公司设立,但协鑫公司对戴成保的雇佣显然为长期,且戴成保实际也系协鑫公司招用。协鑫公司这种通过多家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中上述法律规定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性质一样,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故协力公司与戴成保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协鑫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江苏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成保,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宁县阜城镇为民服务社,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延华,该社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宁县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施庄通榆路68号。法定代表人:戴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社区。法定代表人:仇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戴成保、阜宁县阜城镇为民服务社(以下简称为民服务社)、阜宁县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协鑫公司申请再审称:1.协鑫公司不构成逆向派遣;2.协鑫公司与戴成保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3.即使协鑫公司与戴成保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协鑫公司未解除与戴成保的劳动关系,亦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由宏太公司承担;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戴成保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综上,协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戴成保2004年5月入职协鑫公司,从事皮带工岗位工作。协鑫公司之后在未与戴成保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为民服务社、宏太公司、协力公司与戴成保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的方式,将戴成保派遣至协鑫公司从事工作岗位、地点均无变化的工作,直至戴成保与协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案涉派遣公司并非协鑫公司设立,但协鑫公司对戴成保的雇佣显然为长期,且戴成保实际也系协鑫公司招用。协鑫公司这种通过多家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中上述法律规定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性质一样,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故协力公司与戴成保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协鑫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协鑫公司作为戴成保的用人单位,在戴成保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患病正在治疗的情况下,本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得假借劳务派遣将之退回协力公司。虽协力公司与戴成保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戴成保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协鑫公司应依法向戴成保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戴成保2004年5月入职协鑫公司,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应当适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四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协鑫公司主张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协鑫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