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39 号),公布山西省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255元,月平均工资为6855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4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113元,上限为20564元。
小编汇总了1992年—2024年山西省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供实务中参考~~
这里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对应的是上一自然年,即上年的1月至12月期间,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平均到每个月的金额。对上年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有“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的,根据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即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内的职工,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应发工资。设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社会保险本身具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2019年1月1日以前,一般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藏】2023年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09.58元 / 月(附:1985—2023年社平工资表))作为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保待遇计发的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单位/元 年 度 社会平均工资 (按60计算) 年 月 1991年 2267 189 113.35 567 1992年 2530 211 126.50 633 1993年 3025 252 151.25 756 1994年 3997 333 199.85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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