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政策】提前退休的条件、档案审核、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4-07-03 16:41:41
需要符合身份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含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含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含8年)(具体年限以特殊工种名录要求为准)。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符合身份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1. 年老体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院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2. 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3. 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退职是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只能退出岗位,经批准按照退职办理,退职后按月领取的不叫退休费,叫退职生活费 。养老保险权益由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基数等因素决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满足更低缴费年限,办理正常退休时,没有档案不影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参保人只要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的认定、病退年龄的认定、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等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就提供职工档案,方可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对职工退休的档案,严格审核把关,核实职工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首要的是检查参保人的身份信息。这是档案审核的基础,要确保档案记录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如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上的曾用名记录或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信息严格一致,不得有任何改动或不清晰之处。这是验证所有其他信息的基础,包括工龄(缴费年限)和特殊工种岗位经历等。
(二)出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本人档案更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更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有涂改,但能辨认原始痕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职工档案更先记载的原则,按原始痕迹认定。
职工档案更先记载的出生年月涂改严重或疑似伪造职工档案,不能反映参保职工本人出生年月信息的,由其申报企业或当事人到原招工地劳动行政部门、档案馆、人武部、毕业等部门查找相关留底原始材料,补充相应未涂改的原始材料后,再按退休审核确认程序申报。
工作起始时间和累积的工龄,是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养老金的关键要素。主要审核次就职的证明文件,如转正通知书、报到证、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审批文件等。军人服务期则需提交入伍批准文件,转业军人需要提交其转业文件等。1. 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从1992年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 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1986年10月开始缴费)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3.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4. 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5.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6. 2012年7月1日施行军人保险制度前的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以及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符合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7. 2014年9月30日前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编职工,从正式入编参加工作至离职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后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编职工,从正式入编参加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注: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内其累计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
(四)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临时工工作时间要连续且不能中断,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企业为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档案有规范的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间经历记载、能提供办理招工手续前不间断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间的工资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相关资料不齐全的,由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按退休审核确认程序申报。
(五)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具体年限的认定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需要认定参保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初始工作时间和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时间。而参保人初始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认定,以参保人档案中的特殊工种上岗登记表的时间为准。累计工作时间需要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
还需要审核对参保人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在规定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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